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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向秋绒诉夏莉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秋绒,夏莉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桑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向秋绒,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白族,居民。委托代理人XX,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莉阳,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秋绒诉被告夏莉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秋绒以已与被告夏莉阳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莉阳的起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秋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秋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向秋绒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彭群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