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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624号原告张某甲,又名张某乙,男,汉族。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原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福建省寿宁县平溪乡,故周宁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吴某某的户籍虽于2015年8月12日迁至福建省周宁县,但寿宁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的相关证明证实被告吴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寿宁县,本案应属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肖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