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骆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麻栗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麻栗坡县人,农民。关于骆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麻铁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林依健给付补偿款人民币500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执字第9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廖兴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