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新疆呼河发电有限公司不服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呼河发电有限公司,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夏根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呼行初字第14号原告:新疆呼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86号。法定代表人:薄文军,总经理。被告: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呼图壁县S201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志军,局长。第三人:夏根虎。原告新疆呼河发电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呼图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呼人社监罚字(2015)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呼河发电有限公司以呼人社监罚字(2015)第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尚在行政复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呼河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呼河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新军审 判 员 张 钰人民陪审员 惠建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