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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传刚、陈玉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传刚,陈玉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319-2号原告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东山村。法定代表人胡中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华,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刚。被告陈玉荣。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俊俊、柴少远,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传刚、陈玉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文才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