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传刚、陈玉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传刚,陈玉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319-2号原告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东山村。法定代表人胡中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华,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刚。被告陈玉荣。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俊俊、柴少远,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信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传刚、陈玉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熊文才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