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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9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与青州全成饲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青州全成饲料有限公司,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青州丽绣家纺织品有限公司,邢伟,苗瑞秀,张庆运,赵益昌,李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9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被执行人青州全成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青州丽绣家纺织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伟。被执行人苗瑞秀。被执行人张庆运。被执行人赵益昌。被执行人李艳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州全成饲料有限公司、青州市金鉴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青州丽绣家纺制品有限公司、邢伟、苗瑞秀、张庆运、赵益昌、李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