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民初字第0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与舒泽衍、陈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舒泽衍,陈玉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441号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所腾龙大道21号附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985350-X。委托代理人张倩(特别授权),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舒泽衍,男,200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陈玉梅,女,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诉舒泽衍、陈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08元,由原告重庆蓝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庞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