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黎某,个体户。被告谢某,农民。原告黎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9月7日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不知所踪,先找寻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贵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