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黎某,个体户。被告谢某,农民。原告黎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9月7日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不知所踪,先找寻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判员贵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