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合照与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合照,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林合照,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代理人许新新、林宛青,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宝德大厦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0537083-7。法定代表人林宝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合照与被告泉州市宝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合照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赖昕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