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光伍与建始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田光伍。被告建始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书华,该局局长。第三人喻兆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光伍诉被告建始县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光伍于2015年9月7日以管辖权及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光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规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光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光伍负担。审 判 长 李纯斌审 判 员 陈 炬人民陪审员 罗来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年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