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苗润明与苗旭龙劳务纠纷一案查询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润明,苗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98-2号申请人苗润明,男,1993年12月23日生,汉族,临县兔坂镇XX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苗旭龙,男,1994年12月7日生,汉族,临县兔坂镇XX人,农民。保证人苗高平,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临县兔坂镇XX村人,农民。苗旭龙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苗旭龙、苗高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苗旭龙、苗高平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