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363号原告:窦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窦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7元减半收取1788.50元由原告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阚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栾枢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