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068号原告赵×。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