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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诉前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震与陈远东、江西恒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震,陈远东,江西省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恒地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东宝发展有限公司,俞宝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诉前保字第30号申请人陈震,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陈远东,男,汉族,1960年1月2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系江西省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西恒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186号。法定代表人俞宝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九江市东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青年路218号东宝嘉园东区B幢门101。法定代表人俞宝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686号莱茵美郡第五栋不分单元M101。法定代表人陈远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俞宝泉,男,汉族,1945年5月10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前进东路998号3区11栋11号,系九江市东宝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震与被申请人陈远东、江西恒地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东宝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俞宝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案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远东、江西恒地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东宝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俞宝泉银行存款3350万元或查封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震的担保人九江市乾通典当有限公司、九江市百年伟业典当有限公司为其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远东、江西江西恒地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东宝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俞宝泉银行存款335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聂喻国审判员  何 凡审判员  钟 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