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谢艳萍与熊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艳萍,熊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谢艳萍,女,1973年2月9日生。被执行人:熊新平,男,汉族,1974年2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新平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湖罗民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熊新平存款及收入人民币85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