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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先云与张宏、汤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云,张宏,汤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295号原告:张先云,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汤林生,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云诉被告张宏、汤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先云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汪 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