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8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某区,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某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释放,4月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石龙木材市场就保安队长锁其叉车并与其抓扯一事喊来其老板等十余人与保安队长任某某发生争吵并抓扯,民警蔡某某在接到任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在劝阻双方抓扯时,罗某甲用拳头打了蔡某某腹部一拳,蔡某某腹部疼痛蹲在地上,无法继续履行职务。随后前来支援的民警将罗某甲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解他没有打民警,并提交了一份谅解书。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路石龙木材市场,因保安队长任某某欲锁其叉车而与任某某发生纠纷,任某某电话通知社区民警蔡某某前来处理,蔡某某遂到现场进行调解,任某某向罗某甲道了歉。12时许,罗某甲叫来其老板等人与任某某发生争吵并抓扯。蔡某某接到任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在蔡某某劝阻双方抓扯的过程中,罗某甲用拳头打了蔡某某腹部一拳,蔡某某腹部疼痛蹲在地上。后前来支援的民警将罗某甲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审理中,被告人罗某甲得到被害人蔡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立案的情况。2、户籍信息及强制措施材料,证实被告人罗某甲的身份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16日,华岩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传警华福路石龙木材市场称有人在此打架。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民警蔡某某已在现场。现场有几十人,情绪激动,民警立即请求支援。民警向蔡某某了解情况,蔡某某称有人在此打架,其上前制止时也被打,并指认了几名当事人。民警欲带那几名当事人离开,当事人不配合,当事人一方的人也阻止民警带人离开,民警询问现场情况,也无人配合。支援民警赶到后才控制现场,并了解系木材市场管理人员与未经备案进入市场的叉车方工人发生纠纷抓扯,叉车方工人邀约人来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抓扯,民警蔡某某在制止叉车方打人的过程中,被叉车方的人殴打。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后中梁山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将出警民警蔡某某打伤,该人已被带往华岩派出所,民警赶到华岩派出所,将罗某甲带至中梁山派出所调查。4、指认现场记录,证实被告人罗某甲指认华福大道石龙木材市场是打伤民警蔡某某的现场。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谭某某、石某某、廖某某、邹某某辨认出被告人罗某甲是在石龙木材市场管理办公室外打民警蔡某某的男子。6、人民警察证,证实蔡某某系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华岩派出所民警。7、证明及民警蔡某某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说明,证实蔡某某系华岩派出所正式社区民警,负责华岩镇石龙社区的户口、治安、巡逻防控、群众求助、调解纠纷等工作;社区民警在社区工作期间,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应及时到现场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或调解纠纷,辖区群众发生纠纷或遇到困难时,往往直接给社区民警打电话而非拨打110报警,社区民警接到求助后往往一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或事态难以控制,通知值班民警到现场处置。8、病历,证实被害人蔡某某右上腹部软组织伤。9、(2014)沙法刑初字第0048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罗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2014年4月20日刑满释放。10、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蔡某某对被告人罗某甲予以谅解。11、情况说明,证实在办理罗某甲妨害公务案的过程中,罗某乙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上面有四人的签字,其中有一人为吴某某,并留有联系电话。民警根据该电话,联系上了吴某某,吴某某称自己在外地,最近无法回来配合调查,罗某甲和任某某发生抓扯以及罗某甲打伤民警蔡某某的时候,吴某某均不在现场,没有看见事发经过;她不认识字,不知道证明的内容,叫她签字时只说是证明罗某甲在市场干活。1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石龙社区民警。2015年3月16日10点多,他接到辖区石龙木材市场管理人员任某某电话称石龙木材市场有纠纷,他就去了解情况,得知是因为外面叉车进木材市场登记问题发生了抓扯。经调解,任某某向罗某甲赔礼道歉,双方都表示接受并离开。11点多,他又接到任某某的电话说有几个不认识的人在市场管理办公室外面,可能要闹事。他立即穿着警服赶到市场办公室外面,看见罗某甲和几个妇女、男子在办公室外,共有10人左右。他见人比较多,就叫任某某和罗某甲到派出所解决。他正准备带任某某和罗某甲上车,另外几个男子要上前殴打任某某,他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那几名男子不听劝告,还是冲上来打任某某,罗某甲也冲上来打任某某和他。在制止过程中,他腹部被罗某甲用拳头打了。他当时腹部一阵剧痛,就蹲在地上。这时一名女子上来将他扶到旁边。那些打人的人看见了就没有继续动手打人了,反而说警察打人,还把照相机拿出来照相,然后就往市场走了,后来派出所民警赶到,叫双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对方不配合,乱说民警打人和“收保护费的来了”等歪曲事实的话,后来再次赶来支援的民警到现场,才将双方带回派出所。他第一次、第二次去调解时,都穿的警服,一看就知道他是警察。1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石龙木材市场的叉车驾驶员。2015年3月16日12点多,他看见市场管理办公室外面围了一些人,一辆警车停在办公室门口,蔡警官在办公室门口站着,在招呼那些围着的人。不知道为什么,有几个人和保安队长打起来了。蔡警官要去拉的时候,站在蔡警官右边一个穿黑色皮衣的男子就用右手朝蔡警官右边肚子打了一拳,蔡警官就按住肚子蹲在地上,站不起来了,然后那个男子又冲过去打保安队长了。接着围观的人压过来,他就没有继续看了。蔡警官当时穿着警服,旁边还有一辆警车。那个男子打了蔡警官后,旁边还有人喊“你们还敢打警察!”那个男子就跑去和保安队长打起来了。为什么要打警察,他不清楚。他估计那个男子想打“冷锤”。1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石龙木材市场的搬运工。2015年3月16日12时许,他在石龙木材市场搬东西时看见市场办公室外面围了很多人,旁边还停着警车。他过去看,有个穿着警服的警官站在办公室门口,招呼大家不要吵。突然,有几个人和保安队长打了起来,那个警官就过去拉,站在警官旁边的一个穿黑色皮衣的男子就用右手朝那个警官的右边肚子上打了一拳。那个警官就捂着肚子蹲在地上了。当时场面很混乱,他有点怕,就离开了。他不清楚黑衣男子为什么要打警察。事情发生后,市场管理人员在寻找当时在场的人,他当时在场,看见了黑衣男子打警察的过程,他认为黑衣男子的行为太嚣张了,警察是来解决问题的,打警察的行为必须要受到惩处。15、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6日12时许,有名女子来到石龙木材市场办公室,问:“你们还打人啊?”任某某问:“你是谁”任某某说上午蔡警官已经把事情解决好了的。那名女子说等老板来了再说。这时又有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进来。任某某就给蔡警官打电话,叫蔡警官过来解决。过了十几分钟,蔡警官就穿着警服开着警车过来了。蔡警官说到派出所去解决,对方不配合。一会儿来了辆路虎车,下来三四个男子。有个小个子问哪个是任某某。有人告诉小个子谁是任某某。小个子和另一个大个子就冲过去打任某某,对方的其他人也围着,具体她没有看清。蔡警官就叫不要打,并上前去劝,去拉打架的人,说去派出所解决。那些人不听招呼,蔡警官就想拉那些人上车。其中一个男子(穿黑色皮衣)就用拳头打了蔡警官腹部一拳。蔡警官当时蹲在地上,表情很难受。蔡警官被打后,他们就没有再打了。蔡警官叫他们上车,他们都不上,在那里吵。后来有人打了110。16、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石龙木材市场的安全员。2015年3月16日10时许,任某某叫他去锁市场里的叉车。因为这辆叉车不是市场里面的,怕发生安全隐患,所以要求叉车开出去,但是叉车一直在市场里停着。任某某让叉车方的一个年轻小伙子(罗某甲)叫叉车老板来办手续。罗某甲不听,还骂了任某某,准备把叉车开走。任某某不准开走,要手续办好后才能开走。罗某甲就把任某某的脚踩住。任某某将罗某甲推开。罗某甲就说任某某打了罗某甲。后来不知谁给蔡警官打了电话,蔡警官就过来了。蔡警官将双方叫到市场办公室调解。蔡警官说如果被打了,就先去医院检查。但是罗某甲不去,要求任某某道歉就行。任某某就给罗某甲道了歉。罗某甲也接受了。快中午时,罗某甲带了一帮人过来,大概十几个人,到办公室找任某某解决上午的事情。任某某说上午的事情民警已经调解好了。但罗某甲不干,叫了一帮人在办公室里闹。没过一会儿,蔡警官又过来了。罗某甲带的一帮人就围在办公室门口,其中一个穿蓝白相间格子衬衫的中年人突然上去打任某某,蔡警官赶紧上前伸手把双方拉住。罗某甲上去就对蔡警官的右腹部使劲捅了一拳。蔡警官当时就捂着腹部倒在了地上。后面有人打110,派出所民警来了后,叫双方去派出所解决。罗某甲那边的人不去,拦住警车不让动。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才将双方带到派出所。1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前段时间有辆外面的叉车在木材市场叉木材,作为市场管理者,他多次要求司机通知老板来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市场的管理制度,但是叉车老板一直没有来备案。2015年3月16日10时许,他们再次通知叉车老板来备案,不然就不让叉车在市场内作业,在处置叉车时,他们和叉车方面的人发生了冲突。当时他要去锁叉车,姓罗的年轻人(罗某甲)就用脚踢锁,不让他锁叉车。罗某甲踢锁的时候踢到了他脚上,他就站起来推了罗某甲一下。罗某甲冲上来,他就用右脚踢了罗某甲的脚一下。锁了叉车后,罗某甲打电话喊人,他就给社区民警蔡某某打电话,叫蔡警官来协调此事。10时30分许,蔡警官到了市场,将他和罗某甲叫到市场办公室,双方将事情经过讲了。在蔡警官的调解下,双方就此事协商好了。12点多,罗某甲叫了一男二女到市场办公室,问他们为什么打罗某甲,和他们吵了起来,其中一人还打电话。他看情况不对,马上给蔡警官打电话,说上午的事情,对方叫了很多人来闹事,叫蔡警官马上过来。蔡警官到了后,就找他们了解情况。没过两分钟,叉车一方的老板就带了一帮人过来,问哪个是任某某。罗某甲就说他是任某某。那帮人就冲上来打他,几个人围着他一个人,人有点多,大概是5、6个人,他记得其中一个穿蓝白相间的格子衬衣,一个是罗某甲。蔡警官看见之后,马上上前制止,将打他的人拉开。在蔡警官制止的过程中,对方将蔡警官打了。他看见蔡警官时,蔡警官已经捂着肚子蹲在地上了。对方还想打他,蔡警官就上前将他和罗某甲带上了警车,叉车一方的人就拦住警车,将罗某甲强行拉下车,然后一直在吵,后来来了很多警察将双方带回了派出所。蔡警官当时穿着警服,开着警车来的。18、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6日10时30分许,老乡罗某乙打电话给他说罗某甲在石龙木材市场的叉车被人锁了,人也被打了,让他过去看一下。他和罗某乙就赶到石龙木材市场。罗某乙问罗某甲是谁把叉车锁了、把人打了,罗某甲说是穿土黄色衣服的高个子(即任某某)。罗某乙和他就上前找任某某理论,指着任某某问为什么要打人。当时场面很混乱。他伸手抓任某某的面部。罗某乙也动了手,具体怎么动的手不知道。任某某抓了他的面部。他、罗某乙就和任某某抓扯起来了。围观的人喊打110,他们就散开了。过了10分钟左右,有几个警察到了现场,叫他们去派出所调解。后来他们就去了派出所。当时他听到有人吼警察遭了,就过去看,看见警察捂着肚子,警察怎么遭的他不知道。警察捂着肚子的时候,他们这边有他、罗某乙和罗某甲三人,对方有任某某,其他人不知道。1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6日12时许,她刚抄电表回来,一名女子进来就问:“你们还打人啊?”。队长任某某就问:“你是谁?上午蔡警官已经把事情处理好了。”她当时也不知道具体说的什么事。那名女子说等老板来了再说。这时又有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进来。任某某就给蔡警官打电话,叫蔡警官过来解决。过了十几分钟,蔡警官就穿着警服开着警车过来了。蔡警官说到派出所去解决,对方不配合。一会儿来了辆路虎车,下来三四个男子。有个小个子问哪个是任某某。有人告诉小个子谁是任某某。小个子和另一个大个子就冲过去打任某某,对方的其他人也在乱打,具体她没有看清楚。蔡警官就叫不要打,并上前去劝,去拉打架的人。她看见四名男子把蔡警官拉着从车后往车前走。蔡警官双手护着肚子和肋部位置。她就说:“你们还敢袭警啊,你们钱多吗?”小个子就说把材皮拉走,另一个男子拿着钢丝钳往市场里面走。她没有看到有人打蔡警官,只看到蔡警官双手护着肚子和肋部位置,表情痛苦。20、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的一天,他找到石龙木材市场几个卖木料的老板,问他们罗某甲的事情,然后打印了一份情况说明,他们看后签了字,他就将情况说明交给了派出所的民警。情况说明上的证人签字时,他不在场,是他父亲去找证人签的字。21、证人凌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罗某甲的叔叔拿了一份打印好的情况说明让她签字。她问是什么,他说是罗某甲和任某某打架的事,已经处理好了,没有什么。她当时很忙,想到他年龄很大,应该不会害她,连内容都没看就签了字。当天上午罗某甲和任某某发生抓扯时她在现场,后来他们又打起来以及罗某甲被警察带走的事她是听说的,因为当时她在外面的餐馆吃饭。2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罗某甲“父亲”来找他说罗某甲因为打人被公安机关抓了,公安机关要放人,要找几个人签名保罗某甲,拿了一份情况说明叫他签字。他当时没有仔细看内容,问此东西有什么用,罗某甲“父亲”说没有什么事,他想罗某甲家里人跟他姐姐有生意上的往来,应该不会害他,就直接签了字。罗某甲妨害公务时他不在,他是后面看见很多警察将罗某甲带走,为什么带走他都不清楚。他被罗某甲“父亲”骗了,罗某甲“父亲”说签了字罗某甲就可以放出来了。2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罗老头叫他签一份说明,说做个保,罗老头侄儿就没事了。他觉得平时关系不错,当做个好事就签了字,那说明的内容他没仔细看。罗某甲妨害执行公务那天他不在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罗某甲辩解他没有打民警的意见,经查,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石某某、谭某某、廖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证实民警蔡某某在劝阻双方抓扯的过程中被罗某甲用拳头击打了腹部,然后蹲在地上,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善祥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人民陪审员 景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夏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