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琼与刘新民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65号原告杨琼,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亮,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新民,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琼与被告刘新民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琼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新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琼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琼撤回对被告刘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新民负担。审判员李怡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刘亚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