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刑申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耍超受贿案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焦刑申字第00020号秦新珍:你因耍超受贿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称:1、涉案的六万元是耍超代张春成的还款,不是受贿款。在还款之前,这六万元钱虽然在耍超手里,但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张春成,耍超代还这六万元钱,富之源公司须出具收款凭证,富之源只有收回这六万元再送给耍超,耍超才构成受贿,收受第三方的借据不能构成受贿罪。2、原审认定耍超受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富之源公司股东郎旭东无权代表富之源公司完成“行贿”的意思表示,公司其他人也没有行贿的行为,耍超不可能完成受贿的行为。富之源公司“内部帐目”显示张春成尚欠六万元未还,证明富之源公司没有放弃债权,如果债权人果真放弃债权,债务人张春成就不必再筹钱,十万元借据销毁并不影响富之源的债权,原审既未认定行贿人是谁,也没有查清债权人是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耍超不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耍超介绍朋友张春成到富之源公司借款十万元,耍超为担保人,张春成已还四万元,尚欠六万元。富之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法返还,引发投资户上访,为了让在打非办工作的耍超提供帮助,富之源公司股东郎旭东将张春成的十万元借据交予耍超。耍超将张春成的六万元欠款要回后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将借据销毁,以上事实耍超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耍超作为焦作市山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关于涉案六万元的性质问题,耍超是张春成向富之源公司借款的担保人,富之源公司将借据交付给耍超时,已经免除了耍超的担保责任,也是对其债权的放弃;耍超将张春成的六万元欠款要回后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将借据销毁的行为,表明耍超已经将涉案款项实际占有,耍超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关于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张春成向富之源公司借款,债权人应为富之源公司,富之源公司股东郎旭东将债权凭证交给耍超的客观事实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并不存在对行贿人、债权人认定不清的情形。富之源公司“内部账目”仍显示张春成尚欠六万元未还,不能证明富之源公司未放弃债权,富之源公司也不能依据“内部账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申诉人认为十万元借据销毁并不影响富之源的债权,耍超不构成受贿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请求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