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传媒人才有限公司与陈新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传媒人才有限公司,陈新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复龄。委托代理人安辉波,上海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东方国际传媒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黎洪伟。委托代理人康亦橙,女。被告陈新,女,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军,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传媒人才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陈新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先于深圳市香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传媒人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人民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907号民事案件并案处理。审判员 娄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