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奎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臧桂丽、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桂丽,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臧桂丽,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万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桂丽与被执行人潍坊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一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