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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兴权、胡春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兴权,胡春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博,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兴权。被告胡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兴权、胡春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兴权、胡春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14元,减半收取2507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师柯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樊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