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立与陈金安、武汉胜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陈金安,武汉胜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30号原告董立。被告陈金安。被告武汉胜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解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立诉被告陈金安、武汉胜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蔡甸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立预交),由原告董立负担。审判员 童库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