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邹XX、吕X诉被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履行随军干部家属安置工作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XX,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156号原告邹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XXX街XXX号X。原告暨原告邹XX委托代理人吕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XX路XXX。被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民,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宗X强,该厅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徐凤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X强、吴X,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民政局,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图门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祥,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XX,系该局优扶处处长。委托代理人王XX,系该局公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XX、吕X诉被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民政局履行随军干部家属安置工作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邹XX、吕XX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 娟审 判 员 车永福人民陪审员 金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