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华再锋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新安花苑店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再锋,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新安花苑店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华再锋。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新安花苑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57379422-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安花苑二区主邻里中心(4号房)。负责人陈碧。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再锋与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新安花苑店隐私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再锋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