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鲍平、张相堂与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平,张相堂,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062号申请执行人鲍平。申请执行人张相堂。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江开庭,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六裕房第4175898号、4175899号、4175900号、4175901号、41759**号、)五处。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