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宁津铭远家具有限公司与顾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铭远家具有限公司,顾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349号原告宁津铭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法定代表人康风文。委托代理人姚一男,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亚菲,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姣,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铭远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津铭远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津铭远家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津铭远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55元,由原告宁津铭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