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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惟镒与沈杰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惟镒,沈杰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473号��告:施惟镒。被告:沈杰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惟镒诉被告沈杰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惟镒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惟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惟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施惟镒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