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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发清与安福县吉福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10号原告刘发清,安福县吉福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周泗清,安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福县吉福煤矿。住所地:安福县山庄乡新背村。法定代表人肖冬民,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小群,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清与被告安福县吉福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发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发清负担。审���长朱海辉人民陪审员  朱慧琴人民陪审员  罗 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