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叶志仪、李金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叶志仪,李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5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住所地苍南县。负责人:梁世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叶志仪。被执行人:李金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特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志仪、李金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10时至2015年7月31日10时止在苍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叶志仪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柳东路37号房屋一间。2015年7月31日,方钦祯(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方北村116号)以人民币11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志仪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柳东路37号房屋一间(建筑面积:346.1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归买受人方钦祯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55.70平方米,证号:苍国用(2004)第02-0337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方钦祯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方钦祯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方钦祯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解除。四、强制注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