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少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少民初字第49号原告宋某某,住安阳市。被告翟某某,住安阳市。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翟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彦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