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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少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少民初字第49号原告宋某某,住安阳市。被告翟某某,住安阳市。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翟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彦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