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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双喜、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双喜,王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633号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光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双喜。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双喜、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蓝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