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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志华与被执行人陈晨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志华,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433号申请执行人许志华,男,1944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晨,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志华与被执行人陈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宁南证执字第6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晨共欠申请执行人许志华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查封其名下房产,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1万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9万元。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南证执字第69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齐晓东执 行 员  沈向红执 行 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刘高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