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孟祥冲申请吴建平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冲,吴建平,牟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226-3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冲,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温宿县。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项目经理,现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牟式华,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建平给付51183元案件款及延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建平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担保人牟式华送达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牟式华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向申请执行人孟祥冲清偿债务51183��及延期利息,但被执行人牟式华、吴建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现申请人孟祥冲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温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