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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李银彪盗窃、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石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银彪,云南省石屏县人,住石屏县。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石屏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银彪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段希、罗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银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银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伐林木,共计活立木蓄积39.2945立方米,数量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5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银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银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李银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大湾子湾彭某甲家的菜地内,将被害人彭某甲家的土豆(又称“洋芋”,下同)500余市斤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土豆价值人民币750元。2、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新坝埂脚普某某家的菜地内,将被害人普某某家的土豆700余市斤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土豆价值人民币1050元。3、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黑咀头村与豆地湾村分界路旁王某甲家的菜地内,将被害人王某甲家的土豆700余市斤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土豆价值人民币1050元。4、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黑咀头村与豆地湾村分界路旁王某乙家的菜地内,将被害人王某乙家的土豆300余市斤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土豆价值人民币450元。5、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黑咀头村杨某甲家的菜地内,将被害人杨某甲家的土豆1400余市斤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土豆价值人民币2100元。6、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豆地湾村委会豆地湾村彭某乙家的菜地内,将被害人彭某乙家的土豆1000余市斤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土豆价值人民币1500元。7、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大湾子边高某某家的菜地内,将被害人高某某家的土豆500余市斤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土豆价值人民币750元。8、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屏县异龙镇豆地湾村委会豆地湾村彭某丙家的菜地内,将被害人彭某丙家的土豆900余市斤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土豆价值人民币1350元。9、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豆地湾与它吉湾交界处彭某丁家的菜地内,将被害人彭某丁家的土豆300余市斤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土豆价值人民币450元。2013年6月25日13时00分,被告人李银彪经公安民警传唤、家属转告,自动到案后对上述盗窃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二)盗伐林木1、201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弥太柏村委会朱冲村后山集体林“红果树坡头”处,盗伐云南松24株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8.9456立方米。2、201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大寨村后山集体林“攀枝花”处,盗伐云南松20株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2938立方米。3、201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大寨村后山集体林“湾尺田”处,盗伐云南松20株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5.0746立方米。4、201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大寨村集体林“祭龙山”处,盗伐云南松30株、木荷6株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9.5231立方米。5、201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杨家湾村后山集体林处,盗伐云南松27株。被当地村民发现后,所盗林木被当地村民拉走。后被告人李银彪赔偿杨家湾村集体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6.6088立方米。6、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鸭子坝村委会中寨村“五棺坟”处,盗伐桉树12株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1703立方米。7、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李银彪窜至石屏县异龙镇鸭子坝村委会打坝冲村杨某某家自留山“虫草皮山”(又名“狗脑闯柯山”)处,盗伐桉树7株。次日,被告人李银彪准备将盗伐的桉树装车时被村民发现,后被告人李银彪逃离作案现场,所盗林木被当地村民拉走。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1.6783立方米。2015年3月3日9时,公安民警在石屏县司法局后面的建筑工地处将被告人李银彪抓获。陶某某收购的桉树原木26根扣押后已发还王某丙;作案工具弯把锯两把经扣押已随案移送至本院。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⑴2013年4月1日至7月3日期间,被害人彭某甲等人因自家栽种的土豆被盗向石屏县公安局报案;其后,石屏县公安局对本案中的各盗窃案件立案侦查;2013年6月25日13时00分,被告人李银彪经公安民警传唤、家属转告,自动到案后对盗窃案件作了如实供述。⑵2015年1月至4月期间,石屏县森林公安局对本案中的盗伐林木案件分别立案侦查;2015年3月3日9时,公安民警在石屏县司法局后面的建筑工地处将被告人李银彪抓获。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⑴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⑵被告人李银彪对盗窃土豆、盗伐林木的作案地点分别进行了辨认。⑶被害人李某某对自家被盗林木辨认的情况。⑷丁某某辨认从乾阳山顶拉木材去出售的地点是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小水料场,拉木料的拖拉机的车牌号是云25-040**。⑸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小水煤场出纳陶某某辨认出2015年1月16日从“李银虎”处收购的26根桉树原木。⑹陶某某收购的桉树原木26根扣押后已发还王某丙;作案工具弯把锯两把,经扣押已随案移送至本院。3、《林地林木检验报告书》、《关于被盗洋芋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木材检尺记录,林权证,现场位置图,证实:⑴被告人李银彪盗伐林木作案地点的现场位置、林木所在地权属、被盗伐林木的数量;⑵被盗土豆(洋芋)的价值鉴定意见。⑶鉴定意见已告知各被害人及被告人李银彪。4、被害人的陈述,主要内容为:⑴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4月12日20时至13日7时许,她家在石屏县异龙镇大湾子湾地里的土豆被盗了大约2000斤。⑵被害人普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4月8日16时至9日15时左右,她家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长咀村前面新坝埂脚地里的土豆被盗了大概1500斤。⑶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4月初的一天,他家在石屏县异龙镇豆地湾村委会对面黑咀头田里的土豆被盗了1000斤左右,品种是宣薯,白皮黄心的。⑷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4月份左右,他家在异龙镇高家湾黑咀头村旁地里的土豆被盗了300斤左右,品种是宣薯。⑸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4月15日凌晨,他家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黑咀头地里的土豆被盗了2000斤左右。⑹被害人彭某乙陈述:2013年4月1日早上8时发现他家在豆地湾村木刀湾中间机耕路旁地里的土豆被盗了500公斤(1000斤)左右。⑺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他家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对面黑咀头田坝子地里的土豆被偷了三分之二,约有800斤左右,被盗土豆的品种是宣薯。⑻被害人彭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4月20日左右发现他家在异龙镇豆地湾村大田排水沟边地里的土豆被盗了1700斤左右,品种是丽薯,白皮白心的。⑼被害人彭某丁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3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发现她家在豆地湾村子对面地里的土豆被盗了1000斤,品种是宣薯,白皮黄心的。⑽朱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他是异龙镇弥太柏村委会朱冲村支部书记。2012年6月至9月期间,“红果树坡头”的松树被偷砍了20多棵,那里是我们朱冲村的集体林。⑾李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份,他家在“虫草皮山”栽的桉树被偷砍掉20多棵,只是砍倒还没有砍断,他就和岳父杨某某把那些桉树砍断拿回家。他家有林权证,林权证上的地名叫“狗脑闯柯山”,本地人叫“虫草皮山”,林权证写的是我岳父杨某某的名字。⑿高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他是高家湾村委会的主任。2012年“祭龙坡山”、“弯尺田山”、“攀枝花山”这几处被偷砍的大部分是松树,有少数的桉树和栎树。这三处是高家湾村委会大寨村的集体林,有林权证。在杨家湾后山集体林偷砍树的人就是李银彪,当时被村子的人抓着,叫李银彪赔偿着500元的损失费,杨家湾的林权证遗失了。⒀杨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他是高家湾村委会总支书记。2012年7月期间,杨家湾村的小组长杨某甲打电话通知说李银彪在杨家湾后山偷砍云南松,他和高某某去处理。李银彪偷砍的云南松归杨家湾村,大概偷砍了30多棵。李银彪赔偿了500元的损失费。⒁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16日他在异龙镇鸭子坝村委会“五棺坟”自留山上种的油桉树被人偷砍了15棵,他有林权证。1月18日晚他们去围着一个开拖拉机的人。5、证人证言⑴证人王某丁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17日早,他们发现“五棺坟”山王某丙家栽种的桉树被人偷砍了十多棵,就组织人守山。1月18日中午王成有发现“虫草皮山”有人偷砍打坝冲村杨某某家的桉树,已经砍倒十多棵。当天下午六七点钟发现一辆拖拉机停在杨某某家地边的路上,司机丁某某承认是来拉树,他们就围上去,丁某某害怕就报警了。⑵证人王某戊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18日晚,他们在乾阳山一个路口围着开拖拉机那个人,其他偷树的人已经跑了。1月20日,他在乾阳山顶玉皇阁旁石料场附近的排水沟里捡到两把弯把锯,估计是偷树的人丢掉的。⑶证人丁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16日他帮一个电话是182XX****XX的小伙子从乾阳山顶坡头拉着一车桉树原木到小水牛街煤场。l月18日,这个小伙子又打电话叫他帮去拉木料,他开车到乾阳山顶的公路上等了一个多小时不见人,准备回家时车开出一公里多就被他腊村委会的人堵在那里,发生争执后他打110报警。⑷证人吴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18日,李银彪打电话叫他去抬东西。当天下午19时,他和一个老倌坐农用拖拉机到乾阳山顶的公路上,李银彪叫那个老倌掉头等着,叫他去抬木头,是新鲜的桉树原木,并说是偷的。他们在山上聚拢三堆木材后,那个老馆打电话给他,他们认为出事了,就跑到附近躲起来。⑸证人杨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为:他是石屏县大桥乡大桥村委会迷吃孔村人。182XXXX****的这个号码是用他的身份证办的,但2015年1月7日办理后就一直是李银彪在用。⑹证人陶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他是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小水煤场的出纳。2015年1月16日早上7点多,签名为“李银虎”的一个人拉着一拖拉机3米的桉树坑木来卖给他们煤场,过磅后有1.6吨,共26根,他付着650元给这个人。6、被告人李银彪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⑴2013年4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大湾子湾一家人的菜地里偷了500多斤土豆。⑵2013年4月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新坝埂脚一家人的菜地偷700多斤土豆。⑶2013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黑咀头村与互地湾村分界路旁边的菜地里偷了一家人的300多斤土豆,后来又在旁边的另一地里偷了700多斤土豆。⑷2013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黑咀头村的一家菜地里偷了1400多斤土豆。⑸2013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在石屏县异龙镇豆地湾村委会豆地湾村的一家菜地里偷了1200多斤土豆。⑹2013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大湾子边一家菜地里偷了500多斤土豆。⑺2013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他在石屏县异龙镇豆地湾村委会豆地湾村的一家菜地偷了900多斤土豆。⑻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在石屏县异龙镇豆地湾村委会豆地湾村与他吉湾村交界处的一家菜地偷了300多斤土豆。他偷得的土豆全部卖给收土豆的人。⑼2015年1月16日,他在石屏县异龙镇河上水沟中寨村“五棺坟”偷砍着12棵桉树,制成3.1米长的26根筒子,请丁某某开拖拉机拉去卖给石屏县金林矿业有限公司小水料场,给丁某某250元运费。⑽2015年1月17日,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鸭子坝村委会打坝冲村“虫草皮”山偷砍桉树7棵,把桉树砍倒还没有装车就被人发现。⑾2012年8月期间,他在石屏县异龙镇弥太柏村委会朱冲村“红果树坡头”山偷砍24棵云南松,用车拉去卖掉。⑿2012年6月期间,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高家湾村“攀枝花”山偷砍云南松20棵,他把树锯断后用三轮摩托车拉去卖。⒀2012年6月期间,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高家湾村“弯尺田”山偷砍云南松20棵,他把树锯断后用三轮摩托车拉去卖。⒁2012年6月期间,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高家湾村“祭龙”山偷砍云南松、麻木树(木荷)36棵,他把树锯断后用三轮摩托车拉去卖。⒂2012年6月至7月期间,他在石屏县异龙镇高家湾村委会杨家湾村后山偷砍云南松27棵。这次是他和一个叫“猫军”的人一起砍,树砍倒锯好还没有装车就被杨家湾的村民发现,后来被罚了500元才把事情了结,偷砍的树被当地的村民收了。7、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银彪的基本自然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银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计活立木蓄积39.2945立方米,数量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李银彪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的规定,应对被告人李银彪所犯盗窃罪、盗伐林木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银彪经公安民警传唤、家属转告,自动到案后对盗窃犯罪作了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第(二)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规定,针对盗窃罪,被告人李银彪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针对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李银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李银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银彪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银彪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银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总和刑期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弯把锯两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丽英审 判 员  王永才人民陪审员  龚良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