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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破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洪旦与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洪旦,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破字第6-1号申请人:陈洪旦。被申请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亦化。2015年8月17日,申请人陈洪旦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荣发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已经(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382号案件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浙江荣发公司涉案较多,欠款数量大,已经资不抵债,故申请对浙江荣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浙江荣发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浙江荣发公司前身为温州市荣发棉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荣发公司,2007年7月11日工商变更),成立于2001年5月30日,经变更后现注册资本1800万元、股东为冯亦化、冯亦法等人,注册登记地为苍南县。经营范围为再生棉生产、销售等。201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浙江荣发公司向申请人陈洪旦借款200万元,后偿还120万元,余欠借款80万元;同年10月,被申请人又两次向申请人借款共计250万元。后经催讨,被申请人未予偿还。申请人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浙江荣发公司偿还陈洪旦借款330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浙江荣发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陈洪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对工商银行苍南支行申请的实现担保物权案的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浙江荣发公司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芦浦镇鉴后洋村的土地和厂房(房权证号00××1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08年第11-02号)进行司法网拍,并以574万元最高价拍卖成交;对浙江荣发公司名下的另一土地和厂房(房权证号00××2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13年第02-4678)予以评估拍卖。另据了解,根据债权人申请或其他法院委托,本院共受理浙江荣发公司强制执行案件十五起,涉案执行标的达3800余万元,绝大部分案件已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荣发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具备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查,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借款事实清楚,虽经本院强制执行,并对部分厂房进行司法拍卖,但不足以清偿最高额抵押借款,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得以清偿,现已终结执行程序,故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浙江荣发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陈洪旦对浙江荣发棉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曾云县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春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