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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李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军,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13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军,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中,住本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李进,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诉前调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李进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