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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尤宏德。委托代理人:李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0.5元,由原告利辛县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长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