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李某。被告靳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志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丙磊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