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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李某。被告靳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志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丙磊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