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龚宝印与孟昭栋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龚宝印,周翠红,孟昭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龚宝印。被执行人周翠红。被执行人孟昭栋。申请执行人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宝印、周翠红、孟昭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燕飞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