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民一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孝军与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军,龙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021号原告张孝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妍芬,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娇,女,1987年5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军诉被告龙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孝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孝军负担。审 判 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