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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山金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蔡金凤、王宝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唐山金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中大街北和平路东。法定代表人:陈显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翠敏,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蔡金凤。被告:王宝建。被告:安冉。被告:姚丽茹。被告:于俊茹。原告唐山金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金凤、王宝建、安冉、姚丽茹、于俊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劳动争议经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倴人劳裁字(2015)第29号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程序存在错误,被告补充的证据未经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就做出了裁决,且原告认为裁决的结果有悖于法律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院认为,原告因不服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倴人劳裁字(2015)第29号裁决书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倴民初字第2212号],诉讼请求为确认五被告的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不应支付,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撤销倴人劳裁字(2015)第29号裁决书第二项关于补缴社会保险事宜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山金都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耿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