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份证号:130525198312271572。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