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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份证号:130525198312271572。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