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尹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辉,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尹玉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尹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尹玉峰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归还欠款24000元。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6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