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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委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尹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委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沈根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辉,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尹玉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尹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尹玉峰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归还欠款24000元。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6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王增敏审判员  马志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