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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博奥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闪电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江苏博奥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闪电林。申请人江苏博奥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号码为31300051/3141436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进行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发出公告和停止支付通知书,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江苏博奥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以找到上述汇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奥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