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德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中心支公司、周培、洪允飞、张国明、宋素玲、印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中心支公司,周培,洪允飞,张国明,宋素玲,印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陈德松。委托代理人:李莉,新疆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新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崇斌,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培。被告:洪允飞。被告:张国明。被告:宋素玲。被告:印青。原告陈德松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支中心支公司、周培、洪允飞、张国明、宋素玲、印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德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松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已交纳,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德松负担。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唐露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