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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3月7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董某某,男,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