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商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庭栋与庞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栋,庞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商初字第00637号原告王庭栋,男,1987年1月22日,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庞玉龙,男,28岁,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庭栋诉被告庞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庭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庭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