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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