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