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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卓成与广州市番禺区正声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少民初字第85号原告:刘某,户籍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理人沈某,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唐爱明,是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梅,是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小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詹文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2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雪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黎晓文 来源: